独立法条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家民委对其他示范区示范单位按以下流程进行评审和命名:

(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综合评审。

(三)对通过综合评审的地区和单位在国家民委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阶段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通过公示。

(四)经国家民委委务会议批准,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区示范单位予以命名。

制定机关
国家民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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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