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国家民委对示范市(地区、自治州、盟)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和命名:
(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组织力量开展调研检查和实地考核。
(三)开展满意度测评。
(四)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综合评审。
(五)对通过综合评审的市(地区、自治州、盟)在国家民委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阶段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通过公示。
(六)经国家民委委务会议批准,对符合条件的市(地区、自治州、盟)予以命名。
- 制定机关
- 国家民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