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国家民委对示范市(地区、自治州、盟)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和命名:

(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组织力量开展调研检查和实地考核。

(三)开展满意度测评。

(四)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综合评审。

(五)对通过综合评审的市(地区、自治州、盟)在国家民委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阶段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通过公示。

(六)经国家民委委务会议批准,对符合条件的市(地区、自治州、盟)予以命名。

制定机关
国家民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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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