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国际航空运价核准与备案

第七条

民航局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核准申请:

(一)所申请的国际航空运价不属于核准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所申请的国际航空运价属于核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已按照民航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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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