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国际航空运价核准与备案
第七条
民航局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核准申请:
(一)所申请的国际航空运价不属于核准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所申请的国际航空运价属于核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已按照民航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