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国际航空运价核准与备案
第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民航局提交国际航空运价核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拟实施的国际航空运价种类、运价水平、适用条件及其他有关材料。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国际航空运价核准与备案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民航局提交国际航空运价核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拟实施的国际航空运价种类、运价水平、适用条件及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