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国际航空运价核准与备案

第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民航局提交国际航空运价核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拟实施的国际航空运价种类、运价水平、适用条件及其他有关材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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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