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销售代理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销售代理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