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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