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国际航空运价核准与备案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或者协议中规定国际航空运价需要报民航局备案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就旅客公布运价中的旅客普通运价和货物公布运价中的普通货物运价报民航局备案。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备案国际航空运价应当取得航线经营许可。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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