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国际航空运价核准与备案

第十条

经核准的国际航空运价需要调整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民航局提出核准申请。民航局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进行核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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