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章 国际航空运价核准与备案第十条经核准的国际航空运价需要调整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民航局提出核准申请。民航局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进行核准。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