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加强电网调峰工作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第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各电网在制定电网发展规划、发电设备选型、审定非局属电厂(包括委托代管电厂)并网协议时,应充分考虑电网调峰工作的需要。新建火力发电厂除燃用劣质煤外,其调峰能力不应低于额定电负荷的35%-40%。在主辅设备选型时,应避免采用影响机组达到上述调峰能力的设备。如转子材料脆性转变温度高的汽轮机,调峰能力差的直流炉和三排汽20万千瓦机组等。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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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电网调峰工作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