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加强电网调峰工作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 第三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加强电网调峰工作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跨省电网、供电局及并网运行的全部发电厂(包括集资、合资、地方和企业自备发电厂)。电力行业的规划、设计、基建、调度等部门均应遵守本规定。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