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加强电网调峰工作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发电厂调峰管理

第十七条

各电管局、电力局应对所有并网运行的发电设备定期核定其调峰能力,明确最高、最低出力和负荷变化率,以及主要调峰运行方式,作为电网调度和考核的依据。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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