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加强电网调峰工作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加强电网调峰工作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二章 电网调峰的管理第十五条省网间互供电价,应实行高峰低谷电价和丰、枯季节差价。各局可根据现行互供电价作价原则和多种电价实施办法规定提出方案,报部审批后执行。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