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加强电网调峰工作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电网调峰的管理

第十四条

省网联络线交换电力、电量的考核与结算应与电网频率挂钩。频率低于规定值时,超受或少送电量者要扣减相应售电量,少受或多送者要追加相应售电量作为奖励且联络线电量按实际结算。频率高于规定值时,多送或少受电量者扣减相应售电量且联络线电量按计划结算,多受或少送电量者追加售电量。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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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电网调峰工作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