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均可以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提出。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可以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提交。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不适用本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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