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破坏,以及重要数据被窃取、泄露、毁损的风险; (二)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 (三)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 (四)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五)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因素。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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