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运营者或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认为审查人员有失客观公正,或未能对审查工作中获悉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的,可以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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