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按照特别审查程序处理的,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进行深入分析评估,再次形成审查结论建议,并征求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意见,按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审查结论并书面通知运营者。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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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