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七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作业者和从事物探、钻井、测井、录井、试油、井下作业等活动的承包者及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的规定,经过安全资格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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