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执行发证检验或者用非法手段获取检验证书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守护船,或者使用不满足有关规定要求的船舶做守护船,或者守护船未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 (四)未按有关规定制订井控措施和防硫化氢措施,或者井控措施和防硫化氢措施不落实的。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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