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安全监管总局设立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作为实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海油安办根据需要设立分部,各分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具体的安全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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