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二) 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 (三) 遵守作业者和承包者的有关现场管理规定,不得影响正常生产活动; (四)保守作业者和承包者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二) 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 (三) 遵守作业者和承包者的有关现场管理规定,不得影响正常生产活动; (四)保守作业者和承包者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