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条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依法对作业者和承包者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 对作业者和承包者进行安全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 (四)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