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本规定所称作业者是指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企业,或者按照石油合同的约定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实体。 本规定所称承包者是指向作业者提供服务的企业或者实体。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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