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一条
海洋石油作业设施首次投入使用前或者变更作业区块前,应当制订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 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应当在开始作业前15日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 外国海洋石油作业设施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前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海洋石油作业设施首次投入使用前或者变更作业区块前,应当制订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 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应当在开始作业前15日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 外国海洋石油作业设施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前按照上述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