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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