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三条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试生产前,应当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并制订试生产的安全措施,于试生产前45日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 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对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状况及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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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