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结果
第八条
电力质监机构已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质量监督的工程仍然发生质量事故或者事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时不予扣分:
(一)电力质监机构已按照规定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但建设单位未按照监督检查计划要求及时申请质量监督,由此造成阶段性监督、专项监督检查缺失的;
(二)相关参建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信息,导致电力质监机构未作出正确监督检查结论的;
(三)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报告或者质量评估报告不准确,导致电力质监机构未作出正确监督检查结论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无明确规定,无法对检查内容合规性作出准确判断的;
(五)已按照规定开展质量监督抽查,但未被抽查到的部分出现质量问题的;
(六)电力质监机构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但工程相关参建单位拒不整改、拖延整改、虚假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七)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暂停施工或者停缓建的工程,在质量监督中止期间或者终止后,相关参建单位擅自施工导致发生质量问题的;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能源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