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结果
第五条
对电力质监机构基本条件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是由法人设立的独立专职机构;
(二)人员配置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
1.站长、副站长等机构负责人配置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其中至少有1名熟悉电力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机构专职负责人;
2.专职工作人员的专业结构与质量监督工程类别相适应,专职工作人员数量与质量监督工程的数量和规模相适应;
3.质量监督专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符合国家能源局相关管理要求;
(三)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的检测仪器设备;
(四)具备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五)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能源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