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质监机构考核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具体负责对其委托的电力质监机构进行考核。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其委托的电力质监机构进行考核,并在考核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告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省级电力管理部门的考核过程和结果进行抽查。
- 制定机关
- 国家能源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质监机构考核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具体负责对其委托的电力质监机构进行考核。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其委托的电力质监机构进行考核,并在考核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告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省级电力管理部门的考核过程和结果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