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质监机构考核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具体负责对其委托的电力质监机构进行考核。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其委托的电力质监机构进行考核,并在考核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告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省级电力管理部门的考核过程和结果进行抽查。

制定机关
国家能源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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