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第四章 日常管理第十八条电力质监机构应当独立、规范、公正、公开实施质量监督。实施质量监督不得收费,不得变相收费或者通过开展关联业务收费。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