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力质监机构应当独立、规范、公正、公开实施质量监督。实施质量监督不得收费,不得变相收费或者通过开展关联业务收费。

制定机关
国家能源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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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