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第四章 日常管理第十七条举办单位应当严格区分电力质监机构的质量监督工作和举办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预或者变相干预电力质监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