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应当严格区分电力质监机构的质量监督工作和举办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预或者变相干预电力质监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的质量监督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能源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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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