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第四章 日常管理第十六条电力质监机构不得擅自调整质量监督范围,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质量监督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