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电力质监机构进行法人变更、主要负责人任免、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以及举办单位变更主要承担质量监督工作的所属部门或者单位等可能影响质量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的重大调整的,应当在事前协商可靠性和质监中心。

电力质监机构应当对所属分支机构开展工作考核,加强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制定机关
国家能源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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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