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第四章 日常管理第十四条电力质监机构负责人的任职、免职文件应当抄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可靠性和质监中心,以及质量监督工作涉及的派出机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