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电力质监机构的举办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物资等资源,保障电力质监机构正常履职。

制定机关
国家能源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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