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四章 日常管理第十三条电力质监机构的举办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物资等资源,保障电力质监机构正常履职。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