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电力质监机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或者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由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会同可靠性和质监中心,对该机构的举办单位相关负责人和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督促限期整改。

被考核的电力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整改要求及时完成整改,并向国家能源局提交整改报告。其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电力质监机构还应当同时申请重新考核,拒不整改、无故拖延整改或者重新考核的结果仍然为不合格的,国家能源局不再委托其实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相关工作由国家能源局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电力质监机构实施。

制定机关
国家能源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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