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考核程序分为机构自评、现场考查、结果审定等三个步骤。
(一)机构自评。纳入年度考核范围的电力质监机构应当对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四章相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我评价,并填写《电力质监机构考核登记表》(见附件1),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于当年3月底前报送国家能源局。
(二)现场考查。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会同可靠性和质监中心、有关派出机构组成工作组,对电力质监机构进行现场考查。工作组应当认真阅读《电力质监机构考核登记表》,熟悉电力质监机构相关情况,并依据《电力质监机构基本条件考核表》(见附件2)和《电力质监机构工作情况考核表》(见附件3)进行现场考查和量化评分。现场考查结束后,工作组应当及时向被考核的电力质监机构反馈现场考查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工作组应当于当年10月底前完成现场考查工作。
因出现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开展现场考查的,可以采取视频会议、查阅书面文件资料等形式开展考查。
(三)结果审定。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对《电力质监机构考核登记表》《电力质监机构基本条件考核表》《电力质监机构工作情况考核表》和相关支撑资料进行审查,确定考核结果,于当年12月底前报请国家能源局分管负责同志批准同意后公布。
- 制定机关
- 国家能源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