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第四章 批准与公告

第十六条

对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生态环境部依法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不予批准情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生态环境部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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