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技术评估与审查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过程中,建设单位申请撤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的,生态环境部可以终止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并退回建设单位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