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技术评估与审查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过程中,建设单位申请撤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的,生态环境部可以终止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并退回建设单位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技术评估与审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过程中,建设单位申请撤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的,生态环境部可以终止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并退回建设单位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