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参与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的回避,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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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