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二)提出初审意见; (三)制作审理会议纪要和审理意见书; (四)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统计、报告、案卷归档; (五)承担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