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稽查局应当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加盖稽查局印章后送达执行。 文书送达后5日内,由稽查局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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