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审理程序 / 第三节 会议审理

第三十四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审理情况制作审理纪要和审理意见书。 审理纪要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签发。会议参加人员有保留意见或者特殊声明的,应当在审理纪要中载明。 审理意见书由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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