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审理程序 / 第三节 会议审理
第三十四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审理情况制作审理纪要和审理意见书。 审理纪要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签发。会议参加人员有保留意见或者特殊声明的,应当在审理纪要中载明。 审理意见书由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审理程序 / 第三节 会议审理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审理情况制作审理纪要和审理意见书。 审理纪要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签发。会议参加人员有保留意见或者特殊声明的,应当在审理纪要中载明。 审理意见书由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