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审理程序 / 第三节 会议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明确的,依法确定审理意见;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稽查局对案件重新调查; (三)案件执法程序违法的,由稽查局对案件重新处理; (四)案件适用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有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的意见。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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