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审理程序 / 第三节 会议审理
第三十二条
审理委员会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首先由稽查局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后,各成员单位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审理程序 / 第三节 会议审理
审理委员会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首先由稽查局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后,各成员单位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做好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