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审理程序 / 第三节 会议审理
第三十一条
成员单位应当派员参加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到会方可开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成员单位应当出席会议。 案件调查人员、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办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必要时,审理委员会可要求调查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参加会议。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审理程序 / 第三节 会议审理
成员单位应当派员参加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到会方可开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成员单位应当出席会议。 案件调查人员、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办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必要时,审理委员会可要求调查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