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审理程序 / 第三节 会议审理
第三十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请会议审理的报告,应当说明成员单位意见分歧、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情况和初审意见。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会议审理时间和地点提前通知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并分送案件材料。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审理程序 / 第三节 会议审理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请会议审理的报告,应当说明成员单位意见分歧、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情况和初审意见。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会议审理时间和地点提前通知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并分送案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