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审理程序 / 第二节 书面审理

第二十八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一致,或者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后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起草审理意见书,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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