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审理程序 / 第二节 书面审理

第二十七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相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征求有权机关意见。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