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审理程序 / 第二节 书面审理

第二十四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当在书面审理意见中列明需要补充调查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召集提请补充调查的成员单位和稽查局进行协调,确需补充调查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将案件材料退回稽查局补充调查。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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